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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款640万财务顾问费要交98万:是高利 | |
文章分类:财经新闻 作者:郑平 来源:南方日报 时间:2015/1/15 10:26:17 人气:2955 分享到QQ空间 收藏到QQ书签 推荐给朋友 | |
摘要]王先生向黎女士借款640万元,同时签订6天“财务顾问服务协议”,服务费多达98万元。究竟是什么服务费如此高昂? 王先生向黎女士借款640万元,同时签订6天“财务顾问服务协议”,服务费多达98万元。究竟是什么服务费如此高昂?原来这98万元是640万元高利贷所产生的利息。由于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,法院最终驳回了黎女士讨要“服务费”的诉讼请求。 近年来社会上产生了大量债权债务关系,也导致大量纠纷产生。据统计,2014年市中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达137件,审结134件,全年结案率达到97.81%。 案情回顾:98万元服务费被驳回 2011年9月19日,黎女士与王先生等人签订了一份财务顾问服务协议,约定由黎女士向王先生提供项目融资财务顾问服务,服务费98万元,服务期限为6天。第二日,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,约定黎女士借给王先生等人640万元,借款期限为10天,逾期不还的,王先生需按日利率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。 后王先生未偿还640万元借款,也未向黎女士支付98万元的服务费。黎女士便诉至市中院追讨640万元借款,同时上诉到市第一法院追讨98万元服务费。 市一院审理后发现,双方签订的财务顾问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短暂、服务费用巨额,却缺乏具体履行内容和服务方式,有悖常理,且黎女士也没有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相关资质或履行能力,而事实上其也没有为王先生等提供真正的财务顾问服务。结合市中院所查明的事实,法院最终认定,这份财务顾问服务协议的真实内容实际上是双方对640万元借款合同项下高额利息的约定。据此,法院驳回了黎女士关于98万元服务费的诉讼请求。 法官说法: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市第一法院民三庭法官陶香琴表示,本案中原告虽然主张98万元是财务顾问服务费,但双方并没有原告所主张的合同关系,98万元服务费实际上是双方借款高额利息。 手段一: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;手段二:将利息算在本金中,要求借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条等;手段三:借据上不体现高额利息,高额利息通过口头约定,归还利息不打收条;手段四:既约定利息、复利、逾期利息,又约定违约金、赔偿金及其他费用;手段五:将本金和利息分开,分别签订多笔借款合同、签订虚假的“服务合同”、“买卖合同”,给高息另行穿上“马甲”。 法官提醒,高利贷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,由于高息不受法律保护,放贷人收不回借款时,往往采取一些非法手段收款,有的甚至导致了危害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,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。 百科学书:dh589.com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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